3·15即將來臨,為持續(xù)加強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思美傳媒積極響應浙江監(jiān)證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們在行動”投資者保護主題教育活動,呼吁所有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加強風險防范意識,通過合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月17日-3月28日,浙江證監(jiān)局在支付寶“答答星球”開展“守護投資在浙江”投資者權益保護知識專場答題活動(支付寶掃描海報上的二維碼可達)。感興趣的小伙伴可以登錄答題哦~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簡稱“修正案”),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年來,我國對于資本市場違法犯罪始終保持“零容忍”態(tài)度,此次《修正案》在資本市場犯罪規(guī)制領域的修訂,進一步體現“嚴字當頭”。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具體內容吧~
一、欺詐發(fā)行
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信息披露造假
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三、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
修正案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范圍。
四、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
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fā)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五、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
將存托憑證等納入欺詐發(fā)行犯罪的規(guī)制范圍,同時,借鑒新證券法規(guī)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